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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門注冊公司新《公司法》解讀之關于注冊資本那些事兒
來源: | 發(fā)布日期:2024-08-14
        7月1日,第五次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新《公司法》)正式實施了!市行政審批局整理了關于注冊資本的相關規(guī)定,請查收。

        1、新《公司法》實施后成立的公司注冊資本怎么申報?
        新《公司法》對原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進行了完善和調整,明確自2024年7月1日起新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全部注冊資本,股份有限公司在辦理設立登記時需實繳全部股款。

        也就是說,2024年7月1日以后新設的有限責任公司,章程中明確股東的認繳出資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年;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就需要繳納全部股款,章程中明確的出資時間不得晚于公司申請設立時間。

        2、新《公司法》實施前成立的公司注冊資本認繳期需要怎樣調整?
        《國務院關于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〉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(guī)定》對2024年7月1日以前登記的存量有限責任公司規(guī)定了3年過渡期,即注冊資本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五年(超過2032年6月30日)的,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,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繳足注冊資本的,無需調整認繳出資期限。

        2024年7月1日前登記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無需申請調整認繳期限,但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余認繳注冊資本繳足,并通過國家企業(yè)信用信息公示系統(tǒng)向社會公示出資情況。

        案例1: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1日,章程明確的認繳出資期限為十年,即約定在2033年4月30日前出資到位。按照新《公司法》,該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的認繳出資期限超過了五年。則該公司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申請調整出資期限,將認繳出資期限調整到業(yè)務辦理之日起五年以內。
   
        案例2: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30日,章程明確在2030年1月30日前出資到位。按照新《公司法》,該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的認繳出資期限不足五年。則該公司無需調整認繳出資期限,按期足額完成繳納即可。

        案例3: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30日,章程明確在2030年1月30日前出資到位。按照新《公司法》,該公司應2027年6月30日前繳齊全部注冊資本,依法記載于章程,并通過國家企業(yè)信用信息公示系統(tǒng)向社會公示出資情況。

        3、合伙企業(yè)、個人獨資企業(yè)、農民專業(yè)合作社投資人的出資是否也必須在五年內實繳?
        新《公司法》關于股東出資的規(guī)定,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,個人獨資企業(yè)、合伙企業(yè)、農民專業(yè)合作社等不適用。

        4、2024年7月1日后,公司新增注冊資本認繳期有何要求?
        新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,對于股東增資的出資額,認繳出資時間自增資之日起不應超過5年。如該增資股東原認繳出資時間與新增資本的認繳出資時間不一致,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該股東多次出資的認繳出資額和認繳出資時間。

        5、公司無法通過貨幣出資繳納認繳的出資額怎么辦?
        除了貨幣出資,新《公司法》還明確了股東可以用實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、股權、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。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,如勞務、商譽等。

        實繳確實存在困難的,也可以通過減資、股權轉讓等方式減輕實際出資負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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