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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門注冊公司常見的這類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?
來源: | 發(fā)布日期:2023-12-30
        1.印花稅法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  技術合同,稅率價款、報酬或者使用費的萬分之三,不包括專利權、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(jù)

        2.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填寫說明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)
        子目:填寫對應稅目的征收子目,產權轉移書據(jù)稅目對應的子目必填,其他應稅合同稅目對應子目選填,其中融資租賃合同、買賣合同、保管合同、倉儲合同、財產保險合同、營業(yè)賬簿不需要填寫子目。稅目與子目對應關系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其中技術合同:技術開發(fā)合同、技術許可合同、技術咨詢合同、技術服務合同;

        (1)技術轉讓包括:專利權轉讓、專利申請權轉讓、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。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,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(guī)定,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、稅率。其中,專利申請權轉讓,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,適用"技術合同"稅目;專利權轉讓、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、書據(jù),適用"產權轉移書據(jù)"稅目。(國稅地字〔1989〕34號)

        (2)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、論證、評價、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。

        有關項目包括:
        1.有關科學技術與經(jīng)濟、社會協(xié)調發(fā)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;
        2.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(xiàn)代化,提高經(jīng)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;
        3.其他專業(yè)項目。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,均應按照"技術合同"稅目的規(guī)定計稅貼花。
        至于一般的法律、法規(guī)、會計、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,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。(國稅地字〔1989〕34號)
        【例】會計事務所簽訂的一般年度審計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,也不屬于印花稅其他稅目,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。
        【例】對各種職業(yè)培訓、文化學習、職工業(yè)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,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,不貼印花。

        (3)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:技術服務合同、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。
        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,如為改進產品結構、改良工藝流程、提高產品質量、降低產品成本、保護資源環(huán)境、實現(xiàn)安全操作、提高經(jīng)濟效益等,提出實施方案,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。以常規(guī)手段或者為生產經(jīng)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、修理、修繕、廣告、印刷、測繪、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、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,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。

        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(yè)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。對各種職業(yè)培訓、文化學習、職工業(yè)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,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,不貼印花。

        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、信息、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(lián)系、介紹、組織工業(yè)化開發(fā)所訂立的技術合同。(國稅地字〔1989〕34號)
        【例】公司和某電梯公司簽訂的電梯維修合同,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,也不屬于印花稅其他稅目,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。
        【補充】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(fā)、轉讓、許可、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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